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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境)外招商的审批
出国(境)招商是跨国(境)公务活动,政策性强,影响面广,费用较高。为了加强管理,突出实效,避免浪费,国家外经贸部对出国(境)招商实行审批制度,不符合主办和承办单位资格,未经审批的出国(境)招商活动不得举行。
一、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1.主办单位
外经贸部及其授权的单位负责主办全国性的赴国(境)外的招商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主办本地区的赴国(境)招商活动。
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外经贸发展战略需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业务实际,制订并负责向外经贸部申报出国(境)招商活动计划,选定招商项目和招商单位,审核招商方案,检查招商效果。
2.承办单位
招商活动的承办单位必须是信誉好、有招商能力和组织能力的外经贸企业。承办单位须经主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推荐,由外经贸部进行资格审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选定1-2家承办单位。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可以承办由外经贸部主办的招商活动。
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主办单位的要求,办理布置展场,运送展品,安全保卫,广告宣传,现场活动,安排招商人员食宿、交通,办理出国手续,收取费用等工作。
企业性质的主办单位可以承办自行主办的招商活动。
二、国(境)外招商审批程序和申报文件
l.审批程序
赴国(境)外举办招商活动,须经外经贸部审查并批准。外经贸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两次,采取预审和终审两种形式。
(1)预审,是外经贸部对主办单位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的审批。
主办单位须在每年4月底和9月底以前,将下年度出国(境)招商申请报告,直接报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收到申请报告后,负责统一征求驻前往国使、领馆意见;赴港澳地区招商的,征求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的意见。经过研究后,于每年7月底和12月底之前将预审通知书批复给主办单位。
外经贸部对国(境)外招商活动的审批,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除各地组织的15人以下的小规模出访活动外,每个省、市每年不超过1次。在审批申请时,主要是对国(境)外招商活动的规模、人员、时间和经费预算予以审核,严格把关。
(2)终审,是外经贸部按照审批条件,视准备工作情况予以许可的审批。
主办单位收到外经贸部预审通知书批复后,即可进行招展或征集招商项目等准备工作,并于举办日期前3个月以前将终审材料报外经贸部审批。
外经贸部在报送材料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是否给予正式批复。主办单位凭外经贸部正式批复文件方可办理出国(境)有关手续,开展对外的实质性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招商信息、承诺或签订协议,变相组团出访。
主办单位国(境)外招商的活动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提前、推迟、扩大规模或撤销,应报请外经贸部批准。
2.审批所需文件
(1)预审申报文件:①主办单位向外经贸部提出举办赴国(境)外招商的申请报告,阐明招商活动的目的和宗旨。②国(境)外招商计划。内容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活动宗旨,活动名称、地点、规模、时间、内容,可行性方案,经费预算,参加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出访路线等。
在外停留天数按实际举办招商活动的天数,前后各加4天计算。超过15人的招商组团活动,每个省、市每年只能举办1次;赴港澳地区参加招商活动的一般不超过200人。
(2)终审申报文件:①主办单位向外经贸部提出的要求正式批复同意举办国(境)外招商活动的申请报告。②参加招商活动的单位名称、人员名单及其职务;宣传品大类清册,经费收支;国(境)外协办单位情况(含背景材料、资信情况、服务能力、招商能力);洽谈项目目录以及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等文件。对外洽谈的项目应是经过外经贸部最终平衡审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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